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决定书
深府行复〔2019〕1331号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张某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委托的福城街道办与缪某签订的深龙福九龙山〔2018〕××号《九龙山科技园土地整备项目补偿协议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张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张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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