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府行复〔2019〕1412、1416、1525-1527、1537、1538、1540、1542-1545、1559、1560、1847号
申请人:何某某
申请人:罗某
申请人:雷某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许某某
申请人:杨某某
申请人:姜某
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杨某某
申请人:邓某某
申请人:何某某
申请人:杨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广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区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光明区连片产业用地项目-凤凰牛场周边地块补偿安置方案》,分别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合并审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9年3月19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预安排2019年度较大面积产业空间土地整备工作的通知》,推进全市2019年较大面积产业空间土地整备工作,要求各区确保按时完成土地整备任务,通知中明确“各区可结合划定片区,提前开展较大面积产业空间土地整备工作。”凤凰牛场周边地块整备片区位于该通知附件2“较大面积产业空间整备片区分布图”中。2019年7月25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深圳市2019年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的通知,并附表6:深圳市2019年度土地整备项目表,光明区项目第22项为凤凰牛场周边地块为土地整备项目。
2019年4月25日,光明区印发《光明区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启动光明区连片产业用地项目土地整备工作的通知》启动该土地整备项目。2019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印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光明连片产业用地项目—凤凰牛场周边地块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内容的通告》,并将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内容进行了公布。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实施主体、被搬迁人范围、居民定义、货币补偿原则、产权调换原则、选房原则等;被搬迁房屋类别、产权调换比例、货币补偿标准;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附属物、室内装修、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等。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即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补偿方案并未针对单个搬迁主体赋予权利或科以义务,而是针对所有被搬迁人作出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尚未对单个搬迁主体产生实质性影响,亦即并非行政复议法所指称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机关认为,涉案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上述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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