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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司复决〔2019〕12号

来源: 日期:2020-05-1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  圳  市  司  法 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司复决〔2019〕12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东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李梓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钢,广东晟典(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5日以《关于杨某投诉包某的答复书》的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投诉包某,未尽代理义务,违法解除委托合同,拒绝返还证据原件,敲诈勒索等问题,被申请人的答复是(包某不具有律师资格,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包某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这种答复是不依事实和证据的答复,是典型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包某从事律师服务十多年以来,都是以虚假的对方公司法务的身份从事服务,有法律文书网下载的包某所从事的律师案例服务的证据为证,这既是事实,又是证据。怎么就无法证实包某以律师身份从事律师服务呢?被申请人的答复是包庇犯罪,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希望深圳市司法局给该案一个公平、公正、依法的处理结果,以彰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威望,以和谐党群关系,保障国泰民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因申请人投诉包某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关于杨某投诉包某的答复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9年4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称包某未尽代理义务、违法解除委托合同、拒绝返还证据原件、敲诈勒索等问题,具体为:2019年2月,包某与申请人的儿子杨某签订了关于合同违约案件的委托服务合同,同年2月20日,包某以去龙岗法院立案为由骗取杨某的证据原件,3月22日,包某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杨某支付3万多元为退还证据原件的条件,后续协商中包某将费用调至5万。接到投诉后,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和第八条,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2019年2月初,杨某就其与深圳市舜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与包某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书》,委托包某承办上述案件。《委托服务合同书》约定收费方式为“以个人名义实行风险收费”、“乙方先付诚意金2000元”。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其已向包某微信支付2000元整。此外,杨某所投资公司深圳市佳卓食品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推荐函,推荐包某代理上述案件。在包某承办上述案件的具体事务过程中,申请人与包某关系逐渐恶化,包某遂起草《解除委托协议书》电子稿发送给申请人。截至投诉之日,申请人与包某就合同解除相关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外,经调查核实,包某目前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非执业律师。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包某未尽代理义务、违法解除委托合同、拒绝返还证据原件、敲诈勒索等问题,因包某不具有律师资格,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包某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申请人所投诉事项为自然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管辖范围,根据《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终止投诉处理工作,以答复书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终止理由并建议其通过司法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投诉包某律师的答复书》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1日接到申请人来访投诉后,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审查,于2019年4月19日向包某进行了询问,并于2019年4月24日依法受理及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向投诉双方展开了调查。包某与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2019年5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2019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因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依法于2019年6月6日向申请人书面出具《龙岗区司法局投诉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

  综合调查情况,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于2019年7月5日作出《关于杨某投诉包某的答复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杨某投诉包某的答复书》的实体与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复议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答复。

  经查: 2019年4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称包某存在不返还证据原件、单方面解除协议、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追回证据原件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书》、《报警回执》、《解除委托协议书》、《委托服务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材料;

  2019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对包某就该案进行调查并依法制作了《调查笔录》。包某表示其不是律师,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其一直以来都是以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服务,并未以律师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等;在涉案投诉中,其是以申请人所投资的公司深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为杨某和杨某)出具《推荐函》以法律顾问身份参与杨某与深圳市某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纠纷法律服务活动,双方约定以个人名义实行风险收费,先行支付诚意金2000元等;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委托服务合同书》、《授权委托书》、《推荐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

  2019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事项受理通知书》,决定对该案予以受理;

  2019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依法制作了《调查笔录》,申请人陈述其并未见过包某提供的书面材料中有显示为律师,但其一直以为包某是律师,故申请人的微信中将包某备注为“包律师”;

  2019年6月6日,被申请人对该案依法延长办理期限;2019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杨某投诉包某的答复书》,称“包某不具有律师资格,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包某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你所投诉事项为自然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我局职责管辖范围,建议通过司法诉讼或者其他方式解决。”该答复当日送达申请人本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第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并将终止理由告知投诉人。”

  本案的焦点是包某是否以律师的名义从事了法律服务活动以及被申请人所作的《关于杨某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是否合法。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被投诉人并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综合在案全部证据材料,也并未有客观的证据能够证明包某存在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故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所投诉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主张,本机关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符合上述规定,并无违法或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以《关于杨某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的形式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司法局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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