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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司复决〔2019〕16号

来源: 日期:2020-05-1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  圳  市  司  法  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司复决〔2019〕16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委大楼19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晓歌,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以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的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对广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所)实施处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申请人已明确《退伙申请书》和退伙时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上“张某”的签名并非本人签署。被申请人如果认为需要做笔迹鉴定,申请人可以去司法鉴定机构做笔迹鉴定,从而确定上述“张某”的签名是否本人签署。如果经司法鉴定证实上述“张某”的签名并非申请人签署,则××所的行为已经违反《律师法》第七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2.申请人的投诉除了××所伪造申请人本人签字将申请人的合伙人身份除名之外,还有其他投诉事项,都是证据确凿,但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置若罔闻。因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本次投诉案件的答复决定符合律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年2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材料。申请人诉称:第一,××所于2017年3月以执业证年检为理由,骗申请人将执业证寄回律所,导致申请人无法办案。2017年律师执业证年检后,××所一直扣押申请人的执业证不予返还,直到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到福田派出所报警后,××所才将执业证返还给申请人;第二,××所伪造申请人签名,非法将申请人从××所合伙人中除名;第三,申请人要求××所在                                                       相关法律文件中盖章,确保申请人作为××所聘用律师能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和替自己维权,但××所一直不予理会。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受理了该投诉事项,制作了深福司律投受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受理告知书》,并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送达申请人。2019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7月19日,被申请人依法对××所主任李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7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了投诉材料。2019年8月1日,被申请人依法对××所前主任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制作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理流程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二、被申请人对该投诉已开展充分的调查,对投诉事项事实的认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申请人诉称的律师执业证遭××所扣押,直至报警后才返还,属于律师个人与律所的私人纠纷,且该事项已得到解决,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定;(二)入伙申请书、承诺书以及合伙人会议决议上申请人的签名字样与合伙人会议决议、退伙申请书上申请人的签名字样有较大出入,但无法据此判断合伙人会议决议以及退伙申请书上申请人的签名是伪造。在未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只能对退伙申请书以及合伙人协议的真实性存疑。因此,对于申请人诉称的××所伪造退伙申请书及合伙人会议决议,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被申请人不予认定;(三)申请人所投诉的××所非法将其除名退伙以及因此带来的权利纷争,属于申请人与××所关于合伙人权益的民事纠纷,被申请人已建议申请人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处理决定合法,恳请复议机关维持。

  经查:2019年2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所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材料。

  2019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深福司律投受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受理告知书》。

  2019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2019年7月19日和2019年8月1日,被申请人分别对李某、王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2019年8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答复称:“经查:入伙申请书、承诺书以及合伙人会议决议上你的签名字样与合伙人会议决议、退伙申请书上你的签名字样有一定出入,但无相关证据证明退伙申请书以及合伙人会议决议上张某签字的真伪。你投诉××所未经你本人同意就将你除名退伙以及因此带来的权利纷争,属于你与××所关于合伙人权益的民事纠纷,建议你通过法律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申请人对此不服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投诉,经调查后认定涉案入伙申请书、承诺书以及合伙人会议决议上申请人的签名字样与合伙人会议决议、退伙申请书上申请人的签名字样有出入,但却未对此作进一步调查核实,而直接向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认定无相关证据证明退伙申请书以及合伙人会议决议上的“张某”签名的真伪,明显不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以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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