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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个人申请指引
  • 单位申请指引

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行政机关所作决定(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亲属申请复议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单位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行政机关所作决定(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成立批复(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温馨提示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没有开庭质证的程序,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议,本单位在签收申请材料时,对提交复印件的须核对原件,请予理解。

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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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复议办理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楼深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收案窗口
联系电话:
0755-82018000
办理时限:
1、【受理审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案件审理期限】一般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