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建设,让一流的法治成为深圳经济特区新时期更为显著的城市特质,成为深圳最具竞争力的创新创业环境,成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坚强保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深发【2011】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大力营造法治环境,推动法治城市建设
1.全面开展基层依法治理。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城区(街道)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深圳市法治城区创建工作指导标准(试行)》、《深圳市法治街道创建工作指导标准(试行)》、《关于加强“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对部分区、街道创建工作进行抽查。探索提高城区、街道、社区法治化建设水平的途径和方法,鼓励各区(新区)、街道争创全国、省法治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适时总结推广近年法治城市(城区)、街道、社区创建经验,发挥法治城市(城区)创建先进单位示范作用,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发展。
此项工作由市依法治市办(市普法办)牵头,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
2.深入推进学校和企业依法治理工作。按照《深圳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考评方案(试行)》要求,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继续开展“深圳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按照《深圳市民主法治企业创建工作指导标准(试行)》要求,推动依法治企工作,创建守法诚信企业及企业文化。
此项工作由市教育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国资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3.继续实施“法治惠民”工程。重点加强司法公平、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人民调解等方面的依法治理力度,让人民群众在法治城市建设中得到更多实惠。各区(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提出本年度“法治惠民”工程项目并抓好落实工作,市依法治市办推荐优秀项目报省依法治省办。
4.建立健全法治城市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法治城市创建评价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第三方调查机构和专家学者作用,对我市法治建设状况进行社会化评估和满意度调查,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市法治城市建设状况,有针对性地推进法治城市建设。
以上两项工作由市依法治市办(市普法办)牵头,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水平
5.增强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理念。围绕提升深圳法治建设水平,适时举办市委理论中心组学法讲座,不断提高全市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切实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各区(新区)理论中心组要结合实际举办法律专题讲座。
此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
6.完善党委决策机制。健全党委重大决策程序,完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法律咨询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推行和完善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
7.完善市委领导地方立法的制度和机制。探索市委提出立法建议制度,对涉及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决策以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适时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和市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
以上两项工作由市委办公厅牵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依法治市办(市普法办)等部门配合。
三、提高立法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8.坚持立法创新。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学习、借鉴国际惯例和世界先进城市法治建设成果,完善推动科学发展、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
9.突出立法重点。加强经济立法,重点推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城市更新、技术转移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努力促进和保障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社会建设工作的规范、调整和引导作用,加快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社区服务、社会组织等方面的立法。加大法规规章清理力度,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法规政策保障体系。
10.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科学立法,加强立法前论证,提高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继续探索建立法规规章集中草拟制度。积极探索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和实施后评估工作。坚持立法的公众参与,积极推进公开征集立法计划项目,委托起草,公开立法草案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措施,进一步拓宽民主立法渠道。积极探索立法活动向新闻媒体开放的途径,提高立法的公开度、透明度。
以上三项工作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法制办牵头,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1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源头管理的作用,对各部门增减调整审批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并联审批,优化部门行政审批业务流程,加快行政审批综合平台建设。启动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立法,建立健全电子证据证明效力、共享信息安全保密等配套制度,打造信息共享平台,减少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的现象。
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经贸信息委牵头,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
12.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继续开展行政执法协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公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政府规章报备等工作。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落实《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方案》,做好行政强制法培训、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清理等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
13.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设。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移送、法律监督和责任倒查等机制,确保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市区一体的执法工作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全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
此项工作由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五、推进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
14.推进司法公开。推行“阳光司法”,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制度,扩大公开范围,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法律依据、司法程序、办案各个环节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积极推进“阳光审判”工程,在全市法院系统全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在线直播制度。积极推进“阳光检务”工作,对深圳检察网站进行改版,通过网站、微博、视频、留言、邮件等多种形式,加强与网民的互动交流,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平。
15.提高司法效率。加强执法信息化,推进政法信息网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集立案、办案、审批、查询、监督于一体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系统。巩固民商事案件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成果,有效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降低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集合诉讼引导、立案审查、诉前联调、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信访接待、判后答疑等功能,为当事人提供门诊式服务。
16.加强司法监督。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廉洁城市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和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强化对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监督,探索开展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加大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促进监管场所依法管理。切实发挥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效能,提高整改反馈率。
以上三项工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社会建设法治化水平
17.深入推进“织网工程”。编织以社区为平台面向居民的民心服务网、以街道为主要载体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网、以政法部门实施防控和打击为主要内容的防控网。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公共基础信息资源,加快推进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社区综合信息智能采集系统建设,争取年底前初步实现市、区、街道、社区信息资源融合、系统互联、数据共享。
此项工作由市社工委牵头,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
18.强力开展“三打两建”活动。贯彻落实省、市“三打两建”工作方案要求,打击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三打两建”工作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互助,构建党委政府领导、政法委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导考核,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及时通报各区(新区)、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确保“三打两建”工作取得实效。
此项工作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
19.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健全完善公众参与、诉求表达机制,确保不同职业身份、不同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和利益相关方充分发表意见。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大众传媒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推行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听证、咨询论证等制度,鼓励建设政务微博。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建立社会心理预测、预警机制和社会情绪疏导机制,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
此项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信访局、市应急办牵头,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
20.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制订诚信法规,探索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信用记录平台,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发挥商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守信自律。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探索建立违法企业征信系统,将各部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企业录入名录库,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加强个人信用建设,教育引导公民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法制办、金融办牵头,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
21.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行力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率。推动街道、社区和园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建立,指导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建立争议调解机制。
此项工作由市总工会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各区(新区)配合。
22.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贯彻《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推进人民调解进企业、物业、行业,扩大人民调解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总结医患纠纷调解试点工作经验,逐步覆盖中小型医疗机构。加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倡导首选调解理念,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构建大调解体系。
此项工作由市司法局、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
23.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特困申请执行人和信访申诉人救济等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安置帮教基地,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中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提供救助,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此项工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牵头,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
七、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24.分类实施普法学习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带头学法,做执法、守法的模范。全面提高青少年、劳务工和企业经管人员等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律素质。以居所地、工作地、学习地为基点,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主题活动。以深圳法治网为平台,结合《行政强制法》和“六五”普法规划,组织全市公务员进行网上培训考试;适时举办各区(新区)、各部门依法治市工作业务骨干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解读《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提高法律工作者业务素质。健全普法工作激励监督机制,完善各单位普法工作职责和普法工作绩效评估指标,加大普法工作政府绩效考核力度,确保“六五”普法取得实效。
此项工作由市依法治市办(市普法办)牵头,各区(新区)、各部门配合。
25.全力营造法治文化氛围。鼓励支持各文艺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法制题材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和高品质法治文化产品和服务。按照《深圳市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工作指导标准(试行)》要求,各区(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推进法治广场、街区、社区、公园等法治文化载体建设。适时推进市一级法治文化公园建设。
此项工作由市依法治市办(市普法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城管局、文体旅游局以及相关部门配合。
26.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和载体。实施公民法律素质提升资助计划,通过公开征集、接受申请、核定审批的程序,筛选出优秀公益项目进行资助,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继续办好“公民法律大讲堂”,坚持公益性、专业性、互动性,围绕中心工作和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宣讲法律。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日暨法治广东宣传教育周主题活动。
此项工作由市依法治市办(市普法办)牵头,各区(新区)、各部门配合。
27.推进媒体公益性法制宣传。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宣传教育主渠道作用,各类媒体应自觉承担起公益性法制宣传的社会责任。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开辟各类法制专题(专栏),继续办好法律服务性品牌专栏。贯彻落实《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推进媒体法制宣传公益广告发布。拓展地铁移动电视、移动通信等新媒介的普法载体功能。
此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深圳地铁公司、市依法治市办(市普法办)等配合。
各区(新区)、各部门要加强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依法治理工作经费落实,并根据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工作要点的实施方案,确定推动法治建设的工作目标、具体措施、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要求工作内容项目化、具体化、实事化,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实施方案报市依法治市办(市普法办)备案。市委督查部门应加强对各区(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工作要点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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