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粤司办[2016]60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函[2018]232号)、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深司[2017]123号)及落实以风险分类和信用分级为基础实施双随机差异化监管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局2021年度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2021年10月11日,我局根据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划分情况,在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上抽取了2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抽检结果公示如下:
一、广东商达(前海)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制度建设完善
广东商达(前海)律师事务所批准设立于2016年6月,现有执业律师3名,均为合伙人,因该律师事务所目前无党员律师,暂无党建工作情况。该律师事务所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各项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实际情况与备案情况均一致,按政府规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并将收费标准上墙公示。
(二)律师执业表现情况良好
暂未发现广东商达(前海)律师事务所存在虚假不当宣传,违规收案收费等违法违规情形。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无不良执业记录,目前执业表现情况良好。
(三)检查案卷保管相对完整
广东商达(前海)律师事务所被抽查的案卷严格执行统一收结案程序,对办结案件定期进行归档整理,律师办案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四)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在抽查的案卷中,有个别案件的授权不规范,使用了由当事人出具的授权模板。
检查组当场对广东商达(前海)律师事务所提出以下整改要求:规范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授权,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授权文书模板并使用。
(五)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广东商达(前海)律师事务所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和完善:一是在之后的业务办理过程中,会严格要求律师提供文书模板给当事人,并且在归档时按照规定严格归档,本所主任及时签字审批。二是多组织合伙人会议,针对目前的形势,积极开拓律师事务所业务,增加律师事务所的营收,保证律师事务所正常运转。三是积极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活动;组织律师积极参加总所及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学习。
二、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队伍建设完善
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6月21日开始试运营,2016年12月7日正式开业。至今,该所执业律师人数增至19名,现有执业律师和工作人员共40名,其中7名内地派驻律师,3名香港派驻律师,聘用律师9名,5名实习律师,4位行政人员,12名其他人员,本科及硕士以上学历占比90%以上。
该所由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有5名委员,其中北京中伦文德任命3名,香港胡百全任命2名。一人一票表决机制,充分体现了粤港共治。
(二)律师执业表现情况良好
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从建所之初就将律师的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作为管理重点,并时刻加强监督。该所全体律师在思想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表现情况良好,未受到当事人的投诉和任何行政和行业处罚。
(三)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良好
自2020年以来全球遭遇新冠疫情的打击,对以涉外业务见长的前海联营所来说,是一次严峻的考验,业务受到重大影响,实际停业近半年,前海联营所排除万难,在下半年重装出发,共克时艰,实现收入为729万元左右。
(四)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在内部管理方面加强了律师事务所的自身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截至2018年11月,该所制定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共计28项。其中, 业务管理制度10项,财务管理制度2项,人事行政管理制度16项,在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制度,完善律所的内部管理。
(五)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一是所函、介绍信登记本记载不完整,存在涂改,部分所函无编号;二是部分案卷档案材料不完整,部分授权委托书、个别委托代理合同没有填写日期;三是部分法律文书没有代理律师签名。
检查组当场对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提出以下整改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所函、介绍信出具登记信息。二是进一步完善案卷归档。三是进一步规范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的出具及签订。
(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和完善:一是制定了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并向客户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是统一由律师事务所收案,严禁律师私自收案、跨所执业。三是规范案件登记及盖章审批,做好所有盖章所函、合同及其他文件的登记签署及日期信息。四是完善合同及案卷归档,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工作日内整理案卷材料,保证案卷材料信息完整立卷,装订成册,由专人进行审查、审阅签字。
特此公示。
深圳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