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你们提交的关于吸收合并的材料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同意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广东中熙(龙华)律师事务所、广东中熙(龙岗)律师事务所、广东中熙(大鹏)律师事务所、广东中熙(光明)律师事务所、广东中熙(福田)律师事务所一并并入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律所合并后,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及上述五家分所的权利义务由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承接。
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广东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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