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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4-12-0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粤司规〔202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现将《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严格规范实施行政处罚,积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推动以更高执法水平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照《基准》列明的违法程度、裁量情节以及对应的裁量标准,作出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对照《基准》作出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基本一致的处罚决定,确保同类违法行为同类处理。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情形,但《基准》尚未明确具体裁量标准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依法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不予处罚。

  (二)依法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基准》中较轻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三)依法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基准》中较重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四)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下实施行政处罚。当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且存在处罚幅度的,在该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对应当并处多种法定处罚种类的,不予并处。实施减轻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认为适用《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导致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适用的,按程序报请省司法厅批准后调整适用。批准材料应当作为执法案卷材料归档保存。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细化量化《基准》中的处罚裁量情节和裁量标准,但不能超出《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裁量幅度。

  五、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适时选编、发布适用《基准》典型案例,复制推广执法经验做法。

  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全面上线应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推进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七、《基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文件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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