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表机构: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0号)、《司法部关于开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 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2024年度检验情况的通知》(司发通〔2024〕98号)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2024年度检验的通知》(粤司函〔2025〕46号)要求,现我局依法开展本辖区内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2024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驻深圳代表机构,于2025年3月31日之前登录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12348.gov.cn),在线填写年度检验信息,提交年度检验材料电子版,并按要求向市局(地址: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701A会议室)报送年度检验材料原件及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代表执业证,接受年度检验。
二、代表机构提交书面年度检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应对机构内的人员(包括首席代表、代表和雇员)、机构、业务领域、业务收入、营业成本、纳税、利润、资产、负债、受处罚情况,总部基本信息以及与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作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由市局收集报省厅汇总后报送司法部。司法部将对通过年度检验的代表机构予以公告。
三、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我国生效实施。其他缔约国公文书经本国公证机构公证、其本国主管机构签发附加证明书后即可送往我国使用,不再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有关年度检验材料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代表机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我局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五、代表机构在年度检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律管处联系。
深圳市司法局
2025年1月20日
(联系人:闵之伟,联系方式:0755-82019635)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