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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庭外重组服务规程

来源: 日期:2025-10-1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庭外重组机制,规范企业庭外重组程序,帮助企业通过庭外重组方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或者高效化解债权债务纠纷,助力深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按照《深圳全面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深改委〔2022〕3号)《深圳市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重点工作安排(2024-2026年)》(深法治委〔202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组建深圳市庭外重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重组中心”),为企业进行庭外重组提供服务平台。

  重组中心组织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核查、综合协调等公共服务,协调重组专员为企业及相关主体提供重组价值判断、债权申报、债权核查、债务梳理、财产调查、协商谈判、纠纷调解、投资促进以及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以下简称“重组方案”)的起草、表决、执行等市场化服务。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庭外重组(以下简称“重组”),是指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或者具有涉企债权债务纠纷的企业,经重组专员专业引导和积极协调,与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在庭外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自行达成重组方案的相关活动。

  本规程所称重组专员,是指纳入重组中心企业庭外重组专员名录库管理,提供市场化重组服务的社会专业机构。

  第四条 企业重组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企业、债权人、投资人等相关主体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诚实守信、经济高效的基础上参与重组工作。

  第五条 重组中心实行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不断提升企业重组服务的便利化、智慧化水平。

  重组中心在深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线下服务场所,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核查、综合协调等公共服务。

  重组中心依托“深i企”建立线上服务平台,逐步为企业及相关主体提出重组申请、查询重组进度,开展信息申报、信息查询、资源对接、协商谈判、纠纷调解等工作提供线上服务。

  第六条 重组中心组织提供的政策咨询、信息核查、综合协调等公共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重组专员为企业及相关主体提供的重组价值判断、债权申报、债权核查、债务梳理、财产调查、协商谈判、纠纷调解、投资促进以及重组方案的起草、表决、执行等市场化服务,有关费用由申请重组的企业和重组专员协商确定。

第二章 咨询服务

  第七条 重组中心面向企业、债权人、投资人等相关主体提供下列咨询服务:

  (一)企业重组有关政策咨询;

  (二)企业破产有关立法及政策咨询;

  (三)涉企纠纷调解有关政策咨询。

  第八条 重组中心组织开展咨询服务,包括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两种形式。重组中心组织具有企业重组、企业破产办理经验的专业人士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重组中心组织提供咨询服务原则上实行实名登记。咨询服务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咨询服务对象的姓名或者名称、咨询时间、联系方式、主要咨询事项等信息。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政府、人民法院以及相关单位在开展工作和对接企业的过程中,认为相关企业适宜庭外重组的,可以向企业释明庭外重组机制的优势,鼓励企业选择庭外重组方式化解债务危机或者相关纠纷。

  第十条 企业具有重组意愿且接受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可以通过重组中心指定平台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重组申请书;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企业财产清单以及财产状况说明;

  (四)企业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五)企业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六)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和欠缴情况;

  (七)企业欠缴税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有关情况;

  (八)反映企业具备重组价值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决策机制、发展前景等内容;

  (九)推进企业重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企业持有五十万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重组中心推动负债企业进行重组。负债企业同意重组的,重组中心引导负债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出重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重组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重组中心出具材料接收回执,启动企业重组申请的审查受理工作。

  重组中心可以自行审查企业重组申请,也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收到的企业重组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企业具备重组价值和重组可行性的,重组中心启动重组工作,向申请企业出具通知书并通知已知债权人。

  申请企业或者有关债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组中心不予受理重组申请并告知申请企业:

  (一)申请企业不具备自主谈判能力;

  (二)申请企业的主要债权人明确反对重组;

  (三)申请企业主要资产或者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瑕疵;

  (四)申请企业不具备重组可行性;

  (五)申请企业或者有关人员具有恶意逃废债等情况;

  (六)重组中心认为不适宜重组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市场化重组

  第十二条 重组中心组建企业庭外重组专员名录库,为申请企业选定重组专员提供便利。

  企业庭外重组专员名录库由具有企业重组、企业破产办理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专业机构组成。

  第十三条 重组中心受理有关重组申请后,通知申请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主选定重组专员。申请企业逾期未选定重组专员或者申请重组中心推荐重组专员的,重组中心按照摇珠方式随机确定重组专员并征求申请企业意见。

  申请企业明确拒绝重组中心以随机方式确定的重组专员,或者无法与重组专员就市场化重组有关费用达成一致的,重组中心可以终止重组工作并通知申请企业。

  重组专员与申请企业、债权人或者有关主体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主动向重组中心报告相关情况并提交书面回避申请。

  第十四条 重组专员应当秉承职业操守,勤勉尽责、忠实提供服务,公平对待申请企业及所有债权人、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得利用重组专员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重组专员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重组工作需要,协助申请企业开展下列重组相关工作:

  (一)核查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梳理债权债务关系,调查负债原因和经过;

  (三)对企业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四)开展债权申报、核查等工作,编制债权表;

  (五)开展投融资资源对接,协助企业引进投资人;

  (六)协助企业与债权人、投资人等进行协商谈判;

  (七)推动企业与债权人等达成重组方案;

  (八)组织开展重组方案有关表决和签署工作;

  (九)推动重组相关主体按期执行重组方案;

  (十)根据需要协助梳理和准备企业破产申请材料;

  (十一)组织开展有利于企业重组成功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自确定为申请企业的重组专员后,重组专员应当根据重组企业实际情况,组建工作团队、制定重组工作计划、及时推进重组工作,并通过重组中心指定平台备案。

  重组专员应当及时将企业重组的申请、受理、财产调查、债权核查、协商谈判、纠纷调解以及重组方案的起草、表决、执行等情况录入重组中心指定平台,确保企业重组重大事项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六条 重组专员应当调查申请企业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的范围一般包括:企业拥有的货币、实物,以及企业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

  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配合重组专员开展财产调查工作,如实申报企业所有财产、财产权益及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重组专员应当及时开展债权申报工作,通知已知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为避免对申请企业生产经营和商誉、信用产生影响,重组期间未经申请企业书面同意,重组专员原则上不采用公开方式开展债权申报工作,但未参与重组的债权人的实质利益不得被调整。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已知债权人,重组专员应当及时了解已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具体情况和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协调和推动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参与重组工作。

  第十八条 重组专员收到有关债权申报材料后,参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分类,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应当载明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债权金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是否连带债权人等事项。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重组专员保管,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

  债权表由重组专员组织申请企业和参与重组的债权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会议进行核查。债权人及申请企业对债权表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重组专员组织调查有关异议情况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 重组中心探索组建企业庭外重组投资人名录库,按照行业类别逐步聚集投融资资源,为企业重组提供投融资支持。充分利用本市金融资源协调机制,为重组企业化解债务危机、进行债务重组提供协调服务。

  重组专员依托重组中心聚集投融资资源有关优势,以市场化方式协助申请企业引入投资人,协助申请企业开展投融资招募和协商谈判。重组专员协助开展投融资招募、协商谈判等投资促进工作,应当注意保护申请企业的商誉和信用。

  第二十条 重组专员完成有关财产调查、债权核查、投资促进、协商谈判等工作后,协助申请企业起草重组方案,积极促成申请企业和股东、债权人、投资人等各方主体达成重组方案。重组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企业核心资产运营方案;

  (二)债权表;

  (三)债务清偿计划;

  (四)重组方案的执行安排;

  (五)暂停追索债权的相关约定;

  (六)需要保密的事项;

  (七)有利于申请企业重组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重组方案可以约定暂停期,即在申请企业重组过程中或者重组方案执行期间,相关主体暂停针对申请企业的诉讼、仲裁、执行以及其他形式的追索债权行为。

  第二十二条 重组专员应当协助申请企业及时向参与重组的债权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重组相关信息。

  企业重组启动后,重组专员应当积极协调参与重组的相关主体签署保密承诺书。参与重组的各方主体对于在重组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但重组方案另有约定或者能够通过公开途径知悉的信息除外。

  上市公司、退市公司等主体在重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组专员可以根据重组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高效推进企业重组工作。

  重组专员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银保监发〔2020〕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以及债权人认可和提出异议的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

  债权人会议按照通过的议事规则对重组方案进行表决,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应当遵守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重组专员应当积极促成同意重组方案的债权人就其表决结果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函,确认人民法院后续裁定受理申请企业有关破产重整、和解申请的,其表决意见不可撤销或者可以延伸至破产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以及参与表决的债权人、投资人等相关主体应当积极执行重组方案。

  重组方案可以约定由重组专员负责协助和监督执行。重组方案执行期间,申请企业应当向重组专员报告有关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企业重组过程中需要协调有关政府部门、人民法院支持开展信用修复、工商登记变更、税务办理、住房公积金办理、欠薪保障、失业救济、重组方案赋予强制执行力、程序衔接等工作的,重组专员可以向重组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相关依据和理由,重组中心经评估后可以给予协调支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与参与重组的债权人、投资人等相关主体达成重组方案,或者重组企业有关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重组专员可以向重组中心申请终结重组程序。

  企业重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组专员可以向重组中心申请终止重组程序:

  (一)申请企业书面撤回重组申请的;

  (二)申请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拒不配合或者故意妨碍重组工作的;

  (三)申请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的;

  (四)启动重组工作超过六个月但未能取得实际成效的;

  (五)重组企业或者相关主体拒不执行重组方案的;

  (六)重组专员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重组中心应当出具终结或者终止重组程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企业、参与重组的债权人、重组专员、投资人等相关主体。

  第二十八条 企业重组程序终结或者终止后,重组专员应当向重组中心提交有关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二)重组专员的工作开展情况;

  (三)申请企业在重组期间的经营情况;

  (四)申请企业的财产和债务状况;

  (五)申请企业的债权申报、核查等情况;

  (六)申请企业的投融资招募和协商谈判情况;

  (七)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表决、签署情况;

  (八)重组方案的执行情况;

  (九)需要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程序衔接

  第二十九条 建立企业重组与仲裁、公证、司法等程序的衔接机制,探索赋予重组方案强制执行力的多种途径。

  申请企业与相关债权人达成重组方案后,重组专员可以根据申请企业及相关主体的实际需要,协助申请企业及相关主体通过公证、仲裁、司法确认等方式赋予重组方案强制执行效力。

  第三十条 申请企业拟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重组专员协助申请企业梳理和提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并就已经完成的重组工作向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 申请企业有关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且重组专员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选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相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担任管理人。必要时,重组中心可以出具推荐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重组中心建立健全企业重组有关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制度,督促重组专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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