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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司法鉴定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公示

来源: 日期:2019-01-0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粤司办【2018】52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局办理司法鉴定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事项取消清单所列的证明事项。

广东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1

法定代表人、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司办〔201423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法定代表人、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申请人书面承诺。

2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司办〔201423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法定代表人、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申请人书面承诺。

3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签发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

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司办〔2014234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签发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

申请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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