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粤司办【2018】52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局办理司法鉴定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事项取消清单所列的证明事项。
广东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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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定代表人、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 |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司办〔2014〕23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法定代表人、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2 |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司办〔2014〕23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法定代表人、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3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签发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 |
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司办〔2014〕234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签发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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