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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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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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对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做出以下要求:
一、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已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鉴定业务范围,所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首先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三、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应当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鉴于司法鉴定领域检测活动的特殊性,相关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时, 应当取得司法行政部门的推荐,且所申请的专业类别2年内应当参加过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取得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后,证书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应当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请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通知精神,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
此通知。
附件:《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
深圳市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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