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 职务:局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受委托单位: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恒春 职务:主任
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路1号
为了加强深圳市光明新区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深圳市司法局委托光明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并通过本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委托执法权限
1、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司法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律师管理有关规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违反公证管理有关规定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行政处罚以及违反狱政管理和劳动教养管理规定的处罚除外)。
二、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单位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3、对受委托单位在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
1、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
3、因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在委托单位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事务;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培训;
5、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受委托执法的有关情况;
6、对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及对外赔偿责任。
三、委托期限
从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
四、其他事项
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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