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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2-04-0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各区司法局,市局各内设机构,各直属单位:

  《深圳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徐胜芳,联系电话:83053921)

  深圳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4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事项

  01 法律援助审批

  02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

  03 劳教人员所外就医审批04 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援助审批

  一、审批内容

  法律援助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发布)第四条、第五条;

  (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十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属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管辖;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三)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

  3.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5.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6.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除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收入证明(原件1份);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审批表》、《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第六条第二十九项。

  六、申请表格

  《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审批表》、《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4楼)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九、审批程序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填写的申请表格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在其作出补充或者说明后,办理登记手续。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审批给予法律援助。

  十、审批时限

  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及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十一、有效期限

  有效期同法律援助服务期。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法律援助申请获得批准后,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

  一、审批内容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三)《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深司〔2008〕146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按照《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四、审批条件

  (一)援助事务办理完毕或非因承办人员的原因而办案终止;

  (二)无下列任一情况:

  1.因承办律师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2.接受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援助案件的。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指派援助律师通知书》(原件1份);

  (二)有关法律文书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

  (四)《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原件1份);

  (五)《 年度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登记表》(原件1份)。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 年度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4楼)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九、审批程序

  承办人员应在援助案件(事项)办结后15日内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办理结案手续,市法律援助处进行审核。

  十、审批时限

  自收到结案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批准后,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人员方可领取补助。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十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劳教人员所外就医审批

  一、审批内容

  劳教人员所外就医。

  二、设立依据

  (一)《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第四十九条;

  (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1号发布)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内患严重疾病,因工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损伤;

  (二)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医疗单位不具备医疗条件或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三)家属或者原单位同意担保。

  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家属或者原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担保书(原件1份);

  (二)劳动教养管理所指定的地方县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1.病情介绍或病历、2.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处理意见)(原件1份)。

  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劳动教养管理所。

  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六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四十九条;《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六条。

  九、审批程序

  (一)家属或者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该劳教人员所在大队填写呈批表格和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由劳教所管理科审查提出意见;

  (四)由所在劳教所提出意见;

  (五)由监劳办审核提出意见;

  (六)由市司法局领导审批。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审批时限

  自接到劳教所呈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如在审批过程中需要调查核实或抽查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证明》,有效期同所外就医期限。

  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七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劳教人员执行所外就医。

  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七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一、审批内容

  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二、设立依据

  (一)《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1号发布)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减少期限:劳教人员在接受教养期间,认识罪错,表现好,取得显著成绩,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对所犯罪错确有悔改表现的;

  2.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显著成效的;

  3.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明属实的;

  4.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

  5.经常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6.厉行节约,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

  7.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的。

  (二)延长期限:劳教人员在接受教养期间,有下列违纪违法的事实。

  1.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

  2.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

  3.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

  4.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5.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

  6.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

  7.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

  8.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9.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

  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减少期限:

  1.《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呈批表》;

  2.《(   )呈批集体审查表》;

  3.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4.减少期限依据材料:(1)各种奖励(按时间顺序编排);(2)承诺考核登记表。

  (二)延长期限:

  1.《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呈批表》;

  2.《(   )呈批集体审查表》;

  3.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4.延长期限依据材料:(1)违纪违法事实(亲笔供词、问话笔录、所犯错误经过);(2)百分考核登记表。

  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三十八条。

  六、申请表格

  《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呈批表》;《呈批集体审查表》。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劳动教养管理所。

  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三十七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三十七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由该劳教人员所在劳教所呈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由该劳教人员所在大队填写呈批表格并提出意见;2.由劳教所管理科审查提出意见;3.由所在劳教所提出意见);

  (二)由监劳办审核提出意见;

  (三)由市司法局审批。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审批时限

  自接到劳教所呈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如在审批过程中需要调查核实或抽查的,将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依据:本实施方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奖惩决定,长期有效。

  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三十九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

  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三十九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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