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做好律师跨省变更执业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如有疑义或通知中未提及的问题,可向律师公证管理处市民中心西厅26号办事窗口咨询。
联系人:张蔓华 骆伟明
电话:82107587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律师跨省变更执业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律师跨省变更执业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顺德区司法局:
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以来,司法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律师跨省变更执业机构也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跨省变更执业机构工作的管理,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律师跨省变更执业机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的范围
跨省变更执业机构包括在外省取得律师执业证后调入我省、在外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后到我省实习并申领执业证、在我省取得律师执业证后调往外省三种情形。
二、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
(一)外省取得律师执业证后调入我省是指申请人在广东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拟申请调转到广东省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情形,需要按照以下程序来办理:
首先,申请人在广东找到拟转入的律师所以后依托该转入律师所发起调档申请,向原执业地所属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调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档案和执业经历档案,调档的办理程序和材料要求详见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www.gdlawyer.gov.cn)(以下简称在线审批网)的办事指南证照业务栏目中的律师档案调入业务。通常,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档案和执业所在地是一致的。如果申请人资格档案和执业经历档案所在地不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人在申请调档的时候请特别注明,以免调档函错发。需要明确的是:如果申请人原执业所在省对我省调往该省的律师要求在调档之前需要按照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出具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证明的,申请人在提交调档申请的同时需要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
其次,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档案和执业经历档案均收到后(如何判断收到与否,请参照本通知第三大点第2小点的内容),申请人通过拟转入的律师所按照在线审批网的办事指南证照业务栏目中的律师执业证申领业务的要求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地市司法局提交材料,由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后报省厅审核。
最后,省厅在收到地市司法局提交的纸质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在此期间,省厅不接受办理情况查询)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通过地市司法局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不准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送申请人。需要补充材料的,省厅会通过在线审批网的退件业务或者地级市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材料补齐之后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二)外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后到我省实习并申领执业证是指在广东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且在外省没有执业经历,拟到广东申请实习和申领律师执业证的情形。申请人可以在实习期间或者实习结束后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按照在线审批网办事指南证照业务栏目中的律师档案调入业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调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档案。
(三)我省取得执业证后调往外省是指申请人在我省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拟申请调转到广东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情形,需要按照以下程序来办理:
首先,申请人需要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后,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该所所在地市司法局提交《律师档案调出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案源结清以及档案完成移交的证明和解除聘用关系证明(协议)、律师执业证等材料。
其次,地市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出具有无受处罚记录及是否同意调出的意见后连同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所有材料一并上交省司法厅。需要明确的是:如果申请人拟转往执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调往该省的律师要求在调档之前需要按照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出具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证明的,地级市司法局应当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出具相关的证明。
最后,省司法厅在收到地市司法局提交的材料后,核实是否有收到申请人拟调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发过来的调档函分别进行处理:外省的调档函已经收到的,省司法厅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律师资格档案和执业经历档案调出手续,并及时在在线审批网的调档查询栏公布;外省的调档函没有收到的,省司法厅会将申请人发送的调出的电子材料退回所在律师事务所,并写明调档函未到这一理由,待外省的调档函收到之后再根据程序进行办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律师事务所总所在省外,派驻到广东省内分所的派驻律师,个人申领执业证的材料请严格按照在线审批网的办事指南证照业务栏目中的律师执业证申领业务的要求提交。
2、法律职业资格档案(2002年以后考取)调取情况请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调档查询栏查询,收档日期显示为具体时间的,说明资格档案已到,收档日期显示为空白的,说明资格档案未到。律师资格档案和执业经历档案调取情况请登录在线审批网调档栏目查询,收档日期显示为具体时间的,说明资格档案和执业经历已到,收档日期显示为空白的,说明律师资格档案和执业经历未到。
3、在外省取得律师执业证后调入我省的,申请人需同时向原执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调出申请及相关的调出材料,具体的程序请咨询原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我省取得执业证后调往外省的,需同时向拟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发起调入申请,由该拟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向我处发函调取申请人在广东的执业经历和律师资格档案。需要注意的是,拟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的,需要按照本通知第二大点第(三)项的程序来办理,不能直接申请注销。
4、省厅通过在线审批网的退件业务功能退件要求补充材料的,申请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补齐完材料并提交地市司法局之后应当及时将被退回的业务(具体显示在律师事务所的操作页面的被退回业务栏)点击发送回省厅,以便省厅及时进行审批。
5、申请人在填写《律师档案调入(调出)申请表》时请如实填写每一栏,没有相关信息的请写清楚 “无”,请务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联系电话,以便管理机关联系。
各地务必要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个律师事务所,确保律师跨省变更执业机构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处将从今年9月5日起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律师跨省变更执业机构业务。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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