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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深圳市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标准》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09-05-2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鉴定管理水平,推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制定《深圳市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包括机构硬件建设、组织机构、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业务质量等七项内容并量化为三十二条具体标准。
    二、考核评分
    考核使用“百分制”,每项内容、每条标准均有对应分数。
    三、考核方式
    采取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现场考评打分,并结合平时投诉情况,确定考核分数。
    四、考核结果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到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结果公开
    考核结果将以通报形式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以作为委托鉴定的参考。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四日
 
 
深圳市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基本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扣分原因
得分
硬件建设
 
10分
1、资金
机构注册资金必须达到50万以上
3分
注册资金达不到50万扣3分
  
2、执业场所
执业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并划分为收案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
3分
执业场所面积未达100平方米扣2分,未划分收案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扣1分
  
3、仪器设备
执业的司法鉴定类别的仪器设备符合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司办通〔2006〕第57号)要求
3分
执业的司法鉴定类别的仪器设备未达到省厅〔2006〕77号文附件一的要求扣3分
  
4、印章牌匾规范
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须与省厅核准名称一致;机构牌匾符合要求并悬挂门口
1分
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须与省厅核准名称不一致扣0.5分,机构牌匾不符合要求、未悬挂门口扣0.5分
  
组织机构
 
10分
1、管理效能
定期召开全体鉴定人会议;组织机构正常行使职能;各种工作制度有效落实;按时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6分
未定期召开全体鉴定人会议扣2分;组织机构不能正常行使职能扣1分,;各种工作制度不能有效落实扣1分;未按时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扣2分
  
2、人员配置
单一鉴定类别的机构专职鉴定人在6名以上;多个鉴定类别的,每一鉴定类别专职鉴定人至少3名以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4分
单一鉴定类别的机构专职鉴定人少于6名扣2分;多个鉴定类别的,每一鉴定类别专职鉴定人少于3名扣1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少于3人扣1分
  
人员管理
 
10分
1、鉴定人聘用
专职鉴定人为举办主体的在编人员或者签定聘用合同;兼职鉴定人有原单位同意兼职证明;聘用合同合法、完整、公正、明确。
3分
未与专职鉴定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扣1分,兼职鉴定人没有原单位同意兼职证明的扣1分,;聘用合同不合法、完整、公正、明确的扣1分
  
2、其他人员聘用
其他工作人员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合法、完整、公正、明确
1分
未与其他工作人员签定聘用合同扣0.5分,聘用合同不合法、完整、公正、明确扣0.5分
  
3、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为执业司法鉴定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有上级文件或鉴定人会议决议;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及时办理手续
2分
机构负责人不具备执业司法鉴定人资质扣1分,机构负责人的变更没有上级文件或鉴定人会议决议扣0.5分,机构负责人的变更未及时办理手续扣0.5分
  
4、岗位职责
按鉴定工作要求设置岗位,制定、落实岗位职责;实行接鉴分离、档案专人管理等措施
1分
未按鉴定工作要求设置岗位,制定、落实岗位职责扣0.5分;未实行接鉴分离、档案专人管理等措施扣0.5分
  
5、学习培训制度
制定完善的学习培训计划和内容;及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
1分
未制定完善的学习培训计划和内容扣0.5分;不及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扣0.5分
  
6、投诉查处制度
制定投诉查处制度;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投诉
2分
未制定投诉查处制度扣1分,不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投诉扣1分
  
业务管理制度
 
30分
1、收接案制度
由机构统一接受委托;有专用的收案登记本并有专人负责
3分
未实行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制度扣2分,没有专用的收案登记本并有专人负责扣1分
  
2、鉴定审批制度
案件的受理、鉴定人员、延长鉴定期限、回避、会鉴等事项由机构负责人决定;鉴定文书由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签发人签发
3分
案件的受理、鉴定人员、延长鉴定期限、回避、会鉴等事项未经机构负责人决定扣2分,鉴定文书未经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签发人签发扣1分
  
3、保密制度
鉴定过程中保守所知晓的当事人的隐私、技术资料、商业秘密;鉴定文书没签发送达前鉴定结果保密
2分
泄露在鉴定过程中所知晓的当事人的隐私、技术资料、商业秘密保密的扣1分;鉴定文书没签发送达前泄露鉴定结果扣1分
  
4、鉴定人回避制度
有自行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由机构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
3分
有自行回避情形的没有自行回避扣2分;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机构负责人未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扣1分
  
5、鉴定合同制度
接案必须签订鉴定委托合同;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鉴定收费、鉴定风险如实陈述
2分
接案未签订鉴定委托合同扣1分;合同未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鉴定收费、如实陈述鉴定风险扣1分
  
6、印章管理制度
专人印章保管;印章使用相应审查制度;使用印章有登记
2分
未安排专人保管印章扣0.5分;印章使用未相应审查制度扣0.5分、使用印章未登记扣1分
  
7、公开监督制度
司法鉴定人基本资料、收费标准、鉴定须知、服务承诺、司法鉴定许可证等内容上墙公示
3分
未将司法鉴定人基本资料、收费标准、鉴定须知、服务承诺、司法鉴定许可证等内容上墙公示扣3分
  
8、会鉴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机构组织鉴定人会商
3分
重大疑难案件机构未组织鉴定人会商扣3分
  
9、复核制度
由更高技术职称的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1分
未经更高技术职称的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的扣3分
  
10、出庭制度
执业活动的法定义务
3分
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而未出席的,扣3分
  
11、档案管理制度
有单独的档案室;有专人负责管理;业务档案做到一案一卷,每卷一号;归档材料符合规定;建立业务档案借阅、统计制度。
3分
未设单独的档案室,没有专人负责管理扣1分;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扣1分,未建立业务档案借阅、统计制度扣1分
  
12、统计制度
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统计上报出各项业务数据。
1分
未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统计上报出各项业务数据扣1分
  
13、专线联系人制度
有无固定的与管理机关的专线联系人;专线联系人的变更是否及时上报管理机关。
1分
没有固定的与管理机关的专线联系人扣0.5分;专线联系人的变更未及时上报管理机关0.5分
  
执业规范
 
20分
1、执业范围
司法鉴定机构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3分
司法鉴定机构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执业扣3分
  
2、跨所执业
司法鉴定人不能在属的鉴定机构之外执业
2分
司法鉴定人在所属的鉴定机构之外执业扣2分
  
3、鉴定流程
机构应当制作各鉴定类别的鉴定流程
3分
机构未制作专业类别的鉴定流程扣2分,鉴定过程中不严格遵守鉴定流程扣1分
  
4、执业纪律
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10分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执业纪律出具鉴定意见,查实一宗,直接扣10分;司法鉴定人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查实一宗,直接扣10分
  
5、过错责任追究
明确应予追究鉴定人过错责任的情形
2分
未确应予追究鉴定人过错责任的情形扣2分
  
财务管理制度
 
10分
1、财务人员制度
有规范的财务制度;配备会计、出纳。
2分
未制定规范的财务制度扣1分;未配备会计、出纳扣1分
  
2、统一收费制度
有专人负责收取鉴定费用并出具正式发票。
2分
未设专人负责收取鉴定费用扣1分,收费未出具正式发票扣1分
  
3、统一入帐制度
依法单独开设银行账户;所有业务收入如实入帐。
2分
未依法单独开设银行账户扣1分,所有业务收入未如实入账扣1分
  
4、纳税制度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依法纳税。
2分
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依法纳税扣2分
  
5、分配制度
有健全的分配制度。
2分
未制定健全的分配制度扣2分
  
业务质量
 
10分
1、文书规范
鉴定文书格式符合规定,论证充分准确
3分
鉴定文书格式不符合规定扣2分,论证不够充分准确扣1分
  
2、程序规范
鉴定程序符合规定
3分
鉴定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扣3分
  
3、执业标准规范
遵守各鉴定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分
违反各鉴定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扣3分
  
4、机构鉴定能力测试
按照规定参加能力验证活动
4分
未按照规定参加能力验证活动扣4分
  
    量化考核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7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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