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司鉴[2008]04号
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社会司法鉴定机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施行时间较长,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这两标准中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规范我市司法鉴定工作,根据《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有关规定,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广泛征求了我市专职法医和相关专业医生的意见,制定了《深圳市〈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适用指导意见》、《深圳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适用指导意见》,并在2008年11月19日经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两标准《适用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鉴定中认真执行,对在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本《适用指导意见》自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