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持续推动我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总部产业发展监管体系,针对《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第十二条第(二)项情形,深圳市司法局牵头,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总部办公用房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标准文本)》,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在与《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总部经济政策规定以及《深圳市总部办公用房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标准文本)》既有条款不冲突的前提下,总部办公用房项目牵头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增加相应条款。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