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龙岗区司法局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建设,切实推进法律援助服务惠之于民,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加大落实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业务制度,方便当事人咨询和办理援助业务;建立“一站式”解决纠纷机制,为群众提供快速法律援助服务。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方便的群众,积极提供上门服务、邮寄服务、电话申请等服务。二是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不断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在区属部门劳动、社保、妇联、残联、工会、人武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全区各街道设立了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全力打造“社区法律援助服务圈”,法律援助触角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在全区106个社区设立了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方便群众就近就地申请法律援助。三是推行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专人负责全程跟踪落实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随时欢迎群众提出宝贵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及时回访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掌握反馈信息和当事人的满意度;区司法局定期派出工作人员走访公安、法院、劳动仲裁院、工会、社保等单位,了解律师责任心和办案质量。四是树立标杆服务理念。要求全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树立“五心”服务的标杆理念,不断增强为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不断拓宽法律援助渠道,全力做到“应援尽援”,把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桥梁和纽带。龙岗区2012年办理案件共逾6000宗,受援人达7000多人,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上1.37亿元,无一当事人投诉。近日,龙岗区法律援助处被司法部评为“第四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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