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深圳市政府发布并于9月1日正式施行的《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市属广播、电视媒介、报纸、期刊等媒介必须免费发布不少于商业广告3%的包括法制宣传在内的四大类公益广告,标志着深圳法制宣传公益广告发布有了立法保障。
该暂行办法共有条款25条,分别从公益广告的定义、类型、主管部门、发布主体、发布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公益广告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并将法制宣传类列为四大类公益广告中一大类,包含依法行政、法治建设、法制宣传、廉政教育等内容。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信息类包括政务信息及政府部门发布的行业公共信息等未纳入该办法所调整的范围内。
该暂行办法要求,各媒体及各广告媒介,包括广播、电视、报刊、固定形式印刷品、互联网、户外广告设施、投影式广告媒介和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介等都要承担起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并对其公益广告发布量及时间段做了具体的指标设定。如对广播、电视要求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间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要求市属报业集团和广电集团按照规定的发布量发布的公益广告应当免费。对超出3%的部分广告,允许媒介收费,但不得高于商业广告的最低价格。属于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广告,应当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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