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大内司委主持召开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工作会。市司法局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制办和深圳大学等单位派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这次修改的基本原则:一是国家《人民调解法》有规定的,《条例》原则上不重复规定;二是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规则可由司法行政部门发布操作规则指引,《条例》不再涉及;三是《条例》着重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以适应实际工作中的需要。
根据“基本原则”,结合我局确定的修改“两保障”原则,即“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问题”和“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行政调解等相关化解纠纷机制的衔接问题”,我局重点从立法技术、体例架构、具体条款等,对《条例》提出了合理化的修改意见。经过详细说明和充分讨论,我局提出的大多数修改意见得到了与会领导及参会人员的赞同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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