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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进交警”存在问题及建议

来源: 日期:2010-11-1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从去年开始,宝安区开展了人民调解进交警活动。通过一年多的运作,该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制度层面上的缺失。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引入的人民调解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制度还有待完善。虽然宝安区司法局、区法院、区交警大队和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下发通知,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制度。但在具体的理赔中,由于每家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尽相同,赔偿标准过低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涉及到异地车辆和在异地投保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认可存在异议。

  二是认识层面上的缺失。在调解过程中,许多人认为购买了交通事故保险,所有风险就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也会误以为所有损失均应按责任比例来划分。实际上,购买保险并不能将所有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由交强险来赔付,并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是不分责任进行赔偿的。

  三是调解员聘任标准层面上的缺失。交通事故纠纷具有较强专业性,需要调解员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社会政策,并具有对相关证据材料的分析、采纳能力。目前对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的聘任,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制定统一的工作指引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如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应及时向人民调解工作室移交相关材料。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案件后,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事故当事人根据生效的调解协议申请保险赔付的,保险公司应依法办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规范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的聘任。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经司法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并颁发人民调解工作证后方能从事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三是加强对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定期进行业务培训,邀请专家进行指导,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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