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3至24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会上,深圳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蒋溪林列席会议,代表市政府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一审稿)与《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保护与使用条例》(一审稿),并就议案向与会委员及代表进行说明。其中,《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保护与使用条例》(一审稿)(以下简称“《条例》一审稿”)包含实行重点海域详细规划制度、创设海洋工程报建审批流程、建立海域使用管理线制度、授权海监机构以自己名义执法等多项创新之举。
深圳市拥有1145平方公里海域面积和260公里海岸线,海洋资源较为丰富,开发利用潜力较大。蒋溪林就《条例》(一审稿)说明表示,此次立法重在规范靠近深圳市海岸线、属于深圳市行政管辖海域内的相关活动,采用了将保护与使用管理两方面内容统一立法的模式。

针对深圳市海洋生态环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一审稿)规定了以下新举措:一是细化海洋生态保护规定。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强制要求进行生态修复或者缴纳生态补偿金予以补偿,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予以补偿;同时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并禁止非法采挖珊瑚礁、擅自砍伐红树林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二是优化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通过后评价制度,加强环评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校核环评报告与项目审批的相符性,提出调整、保护措施。三是细化海洋倾废管理。通过备案等方式加强对使用自卸功能装载工具装载、运送余泥渣土废弃物行为的管控。四是加大处罚力度。考虑到海洋生态的脆弱性和异变性,一旦遭到破坏将造成难以逆转的影响,《条例》(一审稿)针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设定了较高的处罚额度,以提高违法成本,增强震慑力。
《条例》(一审稿)创新性地设置了充实和完善海域资源配置、产权流转制度:在一级市场,建立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和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目录内的项目,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目录外的项目,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在二级市场,明确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的程序和要求,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
此外,《条例》(一审稿)还设立了海洋工程建设建(构)筑物管理制度,规范填海施工管理,理顺海域与土地转换机制,并拟通过法规一揽子授权市、区海监机构负责海上执法,并明确海监机构职责定位,理顺执法体制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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