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秀人民监督员刘辉:切实履行人民监督职责,有力促进案件公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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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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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018年度考核中,刘辉被深圳市司法局考核为深圳市优秀人民监督员。 
积极参与谢某某及其公司涉嫌行贿罪拟不起诉案件的监督评议
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系犯罪嫌疑单位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5年谢某某找到深圳市某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张某,请求其在该街道全街道电子视频监控新建及维修工程招标中给予自己公司关照和支持。张某答应并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谢某某提供帮助,谢某某所在公司最后顺利中标。事后为感谢张某,谢某某两次代表其公司送给张某好处费共计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该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随后经指定管辖于2017年11月13日移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盐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谢某某及其所在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本案拟作不起诉决定。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对本案的案件监督,市检察院将相关情况函告市司法局,市司法局随机抽选了刘辉在内的三名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了监督评议。三名监督员在认真听取承办人员对案件介绍后,结合本案的拟不起诉意见书和相关案卷、主要证据目录等材料,详细查阅分析了全部证人证言,并就本案中存在的问题向承办人提出疑问,案件承办人也向人民监督员作出了客观、详细的说明。随后,三位人民监督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对本案进行了评议,经过充分讨论,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该案可作不起诉处理。盐田区人民检察院经认真研究并采纳人民监督员评议和表决意见后,报深圳市检察院批复同意,于2018年2月12日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要敢于被监督 监督员们要善于去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既能保障宪法赋予人民的监督权,又能有力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敢于接受监督,让每一个案件经得起事实与法律、历史与人民的检验;而每一位人民监督员更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断提升自身的监督能力,切实履行人民监督职责。
在本案的履职过程中,三位人民监督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充分行使了职权,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体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办案机关依法公正办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能够认真研究并采纳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也充分表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态度和决心,敢于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有力促进了案件的公正办理,提高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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