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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道路交通“隐形”风险

来源: 日期:2018-02-1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普法小场景1

  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妻子徐某横穿道路时,与白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王某、徐某受伤,两车损坏。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白某、王某各承担50%的损失。

  说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超过保险责任赔偿限额部分,根据过错程度判定双方应负责任比例。该案中,王某带人横穿道路,自身存在过错,因此认定小轿车司机白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提示:近年来,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案件逐年增多,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禁止超速、超重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增强交通法规意识,规范行驶,控制车速。

  普法小场景2

  王女士乘坐同事刘女士的私家车出游,车辆由刘女士雇佣的司机张先生驾驶。途中车辆发生事故,王女士身受重伤,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刘女士和张先生连带赔偿王女士29万余元。

  说法: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车辆所有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王女士的诉求理由正当,其损失应当由车主刘女士和司机张先生共同承担。

  提示: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须确保同乘人的安全,好意搭乘他人发生事故并不是免责的理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想要搭乘他人车辆的人员,在享受因此而带来的便利快捷舒适的同时,也要对于由此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法律后果有所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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