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场景
2016年06月10日20时20分许,张某杰驾驶车辆沿惠深沿海高速往惠州方向行驶,而刚下班的李某进如往常一样横穿高速公路去对面,就在李某进横穿高速公路的过程中,张某杰刚好行车至此,事故就这样毫无征兆的发生了,李某进被撞到在地。而张某杰当时只觉得心里很害怕,一时慌了神,但油门还是继续踩着。当日20时50分许,已经不在事故现场的张某杰才打电话报警,后李某进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许死亡。
事故改变了两个人。张某杰原本可以一直无忧无虑的生活,却因为他在驾车过程中未注意前方的道路交通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发生事故后未保护事故现场、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等诸多缺乏安全意识的行为,导致了李某进的死亡。而李某进进入高速公路行走,甚至做出横穿高速公路的危险行为,最终致使他失去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