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质量专项抽查活动的通知》(深司〔2017〕245号)文件要求,市局鉴定办与省厅鉴定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了我市部分司法鉴定机构,结合鉴定机构自查报告及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通报如下:
一、司法鉴定信息公示情况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机构等七项主要信息。检查中发现公示项目不齐全,如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投诉监督电话和联系人未公示;公示内容未及时更新,如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编号与最新颁发的证号不一致;公示位置不规范,将应公示的项目悬挂在机构负责人办公室等非来访群众可见位置。
二、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基本建立案件受理台账,但仍存在登记内容不完整、登记不及时等问题,如只登记被鉴定人,未登记委托人和实施鉴定的时间、人员等重要信息;鉴定事项记录空白或过于简单,无法体现案件情况等。按照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机构应当建立相应制度,目前仍有机构存在无材料收领单,或对鉴定材料的数量、性状等信息记录不详细、保存不规范、使用和退还无记录的问题。
三、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情况
一些机构未按2016年5月1日起实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7年3月1日起实行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要求进行鉴定工作,部分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严谨、错字漏字、照搬模板、页码、文内编号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混用、没有相对统一性;部分委托人未在《司法鉴定告知书》中签名;鉴定书签发过程中无复核人签名或复核人与司法鉴定人为同一人;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内部讨论或聘请专家进行鉴定,但讨论记录内容简单或未在讨论记录中签名。
四、司法鉴定档案归档情况
司法鉴定档案未按统一格式制作,封皮颜色及装订方式不一;页码标注不规范,未标页码;部分档案内容空白未填写;2016年5月1日起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但有个别鉴定机构档案仍见“协议书”、“协议合同等文书式样”。
五、司法鉴定收费情况
为避免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发生不必要的收费投诉,我局曾下发《关于严格执行粤价〔2012〕129号文件的通知》(深司〔2012〕150号)文件,要求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列出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2017年3月1日实行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也作详细的指引,但仍有个别鉴定机构没有严格遵守规定,仅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列出收费总额,还存在多收费等现象。
六、《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执行情况
个别鉴定机构违规异地接案(我局已移交省厅处理),未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个别类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未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及省厅的规定(应当二名鉴定人同时在场的规定)。
七、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个别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未能更新或损坏,不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及《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也不向我局提出注销的申请。目前我局根据相关法律的法规,已对该机构作出注销相关鉴定类别的处理。
八、鉴定机构信息变更情况
个别鉴定机构住所变更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请各鉴定机构负责人针对上述现象,组织相关人员查找对照,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狠抓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包括内部讨论和复核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答疑接待投诉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业务考评制度等,切实推进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做到程序合法,提高鉴定质量。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落实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和追责制,进一步增强其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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