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业的交流合作是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促进两地法律服务业更好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有效平台,对于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促进内地和香港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包括律师界在内的香港各界与内地的合作发展。司法部和内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努力适应形势需要,不断加强与香港法律服务业的交流合作。自1992年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办事处试点工作至今,内地先后出台了26项对港法律服务业的开放措施。内地对香港法律服务业的开放始终保持了最广泛、最深入、最优惠。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广东、上海等地借助粤港澳、自贸区的开放政策,积极推动落实对港法律服务业的开放措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先后与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签订了交流合作协议,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交流合作,推动两地律师界的交流合作保持常态化和多样化。通过以上开放措施的实施,内地与香港律师界交流越来越紧密,合作领域越来越广泛,香港律师与内地律师思想情感日益交融,业务合作逐步加深,两地律师的执业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不断提升,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香港的繁荣稳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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