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质量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粤司办〔2016〕406 号)文件要求,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强化司法鉴定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水平,提升社会公信力。为贯彻落实省厅文件精神,我局拟对全市“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质量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三大类”(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登记鉴定业务范围开展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司法鉴定机构是否违规设立接案;司法鉴定人出庭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委托、实施鉴定、鉴定标准适用、鉴定意见书复核、出具鉴定意见书等具体执业活动中遵守有关规范情况等。
(二)司法鉴定文书符合规范情况。对司法鉴定案卷装订、鉴定档案中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鉴定意见书等是否符合检查标准等。
(三)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情况。司法鉴定人有否私自收取鉴定费;超过收费标准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有否经过协商、告知程序。
(四)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完备情况。制度上墙、档案管理、司法鉴定案件答疑接待制度等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2014〕49号)的情况;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进度;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情况(如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类别是否一致)等。
(五)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情况。司法鉴定人参加岗前培训、年度培训情况;司法鉴定人助理等后备人才及其参加培训情况。
三、检查目的
通过这次司法鉴定质量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司法鉴定能力水平,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稳步发展,树立起司法鉴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社会形象,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各司法鉴定机构应高度重视,及时部署,成立以所长或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小组、抽调机构业务骨干,认真对照文件要求,落实各阶段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做好司法鉴定质量专项检查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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