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落实到位成效初显

来源: 日期:2016-01-1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作为《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重要配套文件之一,《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于2014年11月出台以来,各区积极采取有力举措,抓住机遇,截至目前除龙岗区外,其他区都印发了相关执行细则,全部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调委会工作经费以及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经费(简称人民调解三项经费)纳入了两级财政预算(“一案一补”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从制度上彻底解决了长期困扰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将大大促进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有力激励基层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提升社区调委会工作效能。2015年全市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共化解民间纠纷21761宗,占纠纷总量的22.8%。

  《管理规定》印发后,我局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督导,福田区全市率先于上半年开始实施,有关补贴并从2014年12月开始计算,南山区、龙华新区按最高标准执行,光明新区则分别执行《管理规定》和《光明新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补贴和奖励同时进行。市局要求各区在执行细则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明确区司法局和街道司法所责任,加强人民调解卷宗规范管理,并对申报补贴的案例进行严格审核,严格按照补贴范围进行补贴,区、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对申报案例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出现违规申领补贴的将进行追责。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