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并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司法局联合颁布实施。《规定》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三项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财政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作为《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配套措施,以“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为指导,把占纠纷总量绝大多数的、适合由群众通过民间自治方式解决的社会纠纷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解决,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和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也是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的新途径。人民调解组织作为法定的专门解决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最为适宜的载体。《规定》的出台从制度上解决了一直困扰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的经费保障不足、标准不一、规模不等的瓶颈问题,建立了全市统一、规范、长效的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将对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构建和谐、平安深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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