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监狱陈某军等3名服刑人员因阻止违规违纪行为,获得了监狱给予的人均300元的物质奖励,款项将由狱政管理办公室以货币形式转入罪犯账户,供其自由支配和使用。
物质奖励是《监狱法》赋予监狱的一项管理手段,但由于《监狱法》只对物质奖励的情形作了简要规定,其具体操作和实施一直缺乏规范和指导,以及物质奖励所需费用缺乏保障、不利于监区实施等因素,导致物质奖励的积极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针对这一情况,深圳监狱在立足实际、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制度建设和工作实施力度,于今年3月初制定和出台了《广东省深圳监狱罪犯物质奖励实施办法》,对物质奖励的原则、适用情形、种类、形式,以及物质奖励的申报、审批、实施、费用承担及报账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据统计,今年3月份获得物质奖励的服刑人员就达到了295人,除上述3人获得货币形式的物质奖励外,还有292人分别获得了价值20元的实物形式的物质奖励。
物质奖励实施办法的出台与实施,一方面丰富了监狱和监区的管理手段,更有利于业务部门和各押犯监区开展罪犯的改造工作,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罪犯的积极改造,进一步调动了各岗位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了罪犯的改造质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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