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行为,打造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加快深圳一流法治城市建设,2013年12月1日,由深圳市政府五届九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开始正式实施。
《办法》要求把行政调解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办法》主要规范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界定了行政调解的定义,将其定义为“行政机关作为调解机关,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二是明确了行政调解的范围,行政调解的争议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治安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障等事宜产生的争议;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补偿和具有行政管理特征的政府合同引发的争议;其他依法可以进行调解的或市政府确定进行调解的争议。三是合理设置了行政调解的管辖制度,一般可调解的争议由主管职能部门调解,涉及行政补偿和具有行政管理特征的政府合同的争议由政府法制机构调解;四是积极引进了行政调解的增效措施,当事人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协议的,调解机关应引导其申请司法确认或公证,以使上述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
《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完善深圳市社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大调解”体系,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深圳市新一轮改革和发展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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