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龙岗区法律援助处被司法部确定为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建设八个试点单位之一。作为唯一的县(区)级试点单位,龙岗区法援处紧紧抓住这次契机,大力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评估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11月28日,龙岗法援处按照司法部要求,在全国试点单位工作会议上,向来自全国各地市的同行介绍了工作经验和成效。
一是法律援助案件评估体系初步形成。探索建立了案前风险评估制度,通过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充分告知受援人诉讼风险,根据案情指派承办律师,实现援助服务细致化、人性化;确立了案中跟踪监督服务制度,主动了解案件进展,实现案件监督的及时性;完善了案后质量评估制度,根据试点工作要求,通过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评估指标,公平、公正的评估程序,建立与评估结果相应的激励机制完善案后质量评估制度,实现案件评估全程化。
二是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显著提高。通过组建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志愿团、定期组织全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打造专业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法律援助队伍,为提升服务奠定基础;推进区——街道——社区三级法律援助网络规范化建设,延伸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推动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法律援助案件全程电子化管理,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效率。
三是案件评估体系发挥作用显著。龙岗区法援处以案件评估体系建设为契机,把法律援助过程作为一个传递正能量的过程,让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充分享受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2013年来,全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来访群众10531人次,接听咨询电话10478人次。办理民事援助案件5933宗,刑事援助案件982宗,同比分别上升12.5%、105.3%,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5304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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