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生在深圳监狱的一个尴尬暴露出了监狱在早期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因忽略著作权保护而造成的后期工作被动。事件的原委是监狱进行机构改革后,原有的某软件系统无法适应机构新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由于该系统已过维护期限,原开发公司就系统调整虚高报价且丝毫不让步,监狱欲组织自有技术力量进行调整又苦于无该系统的程序设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幸好该系统即将为其他系统所代替,监狱最终作罢。此事件说明,在监狱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有关委托开发的应用系统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应该引起我们重视。
一、监狱委托开发的软件系统存在著作权问题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深入,监狱开展业务工作需要依托的软件系统会越来越多。就基层监狱而言,目前使用的软件系统,按来源和属性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现成的软件系统。这类系统既有省监狱管理局提供、全省监狱系统统一安装使用的系统,如广东省监狱罪犯考核系统等;也有各监狱自行购置软件合法复制品安装的系统,如财务软件系统、图书管理系统等。
第二类是新开发软件系统。即各监狱结合自身业务工作需要开发使用的业务系统。在这一类业务系统中,监狱受制于技术力量,独立开发的较少,绝大多数是出资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开发的。如深圳监狱的门禁身份识别系统。
在上述系统中,第一类系统由于已经是现成的系统,提供方已拥有软件系统的著作权,基本上不存在著作权归属争议,著作权保护问题不是很突出。第二类系统由于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问题,而根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而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以及因该问题而引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二、监狱忽略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常见情形
监狱委托开发软件系统一般是监狱方提出具体业务需求,支付费用,专业公司进行开发设计,然后监狱验收应用。在维护方面,专业公司一般提供一定期限的免费维护,期满后的维护需要监狱支付相应的费用。从目前实际看,监狱容易在以下环节忽略著作权的保护。
(一)未明确就软件著作权进行约定
在委托开发软件系统过程中,监狱作为委托方,比较注重的是作为受托方的专业公司开发出的软件系统能否有效满足业务需求,对于软件是怎样开发出来的,由谁享有著作权,往往不太重视。而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一旦监狱缺乏著作权保护意识,作为受托方的专业公司就会有意或无意回避这个问题,不予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样,软件系统的著作权就会自然而然被受托方独享,这为今后软件系统的使用埋下隐患。
(二)未充分地行使软件系统的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等权利。对于著作权属于监狱所有的软件系统,监狱可以向有关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在软件系统的操作界面标注版权所属,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等。在实践中,由于著作权未被重视,监狱委托开发的软件系统有些名称中甚至都未出现监狱方的字样。而对于专业公司而言,一次开发的软件,由于行业业务的共性,也许仅须稍作修改,就可以再次卖给另外一个单位。
(三)忽视对软件系统文档进行交接、妥善保管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文档对软件系统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对于委托开发的软件系统,监狱一般比较注重对系统本身业务功能的验收,忽略系统文档的移交、妥善保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系统过了维护保养期,原开发公司由于处于垄断地位,很容易就维护问题坐地起价。即使监狱享有系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但要对系统进行修改,也会因为缺乏原始文档而大费周折。
三、加强应用软件系统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招标阶段,明确软件系统著作权归属
监狱应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组织法律、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共同研究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监狱对委托开发的软件系统应该享有及可争取的权利,并通过平等协商将权利在委托开发合同中予以明确。实践中,有开发公司和监狱约定软件系统著作权由双方共享,但由于双方掌握信息的不对称,开发公司垄断了部分关键技术信息,监狱看似分享了著作权,但其实这种权利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因此,在协商中要注意这种方式存有的风险,切实保障监狱对软件系统著作权的可实现性。
(二)开发阶段,组织自有技术力量参与
监狱在委托开发软件系统时,不应只停留于让软件系统使用部门提出用户需求,还要尽可能地组织信息技术人员参与系统的开发过程。这既是在实践中锻炼、培养信息技术人才的绝好时机,又可以为今后系统的运营维护、修改完善奠定基础,关键还在于打破开发公司对系统部分关键技术信息的垄断,为监狱行使自身享有的著作权做好技术准备。
(三)验收阶段,严格做好软件系统文档移交
对于开发完毕的软件系统,监狱不仅要对其功能进行验收,还要注重对系统的文档进行交接。对于功能验收,可以由系统使用部门主导,但对于文档移交,最好是由信息技术部门人员参与。对于移交的软件系统文档,不论是纸质资料,还是电子文档,都应当在软件系统开发项目结束后最终移交监狱档案室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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