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摸排和管控一体化。一是联合排查。为做到“底数清、衔接严、责任明”,新区综合办积极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底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根据每个矫正安帮对象的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列管,并制定个别矫正帮教工作方案,实现因人管控。二是个别调查。积极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前调查,对法院转来社区矫正对象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区域社区矫正机构来文要求变更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的,第一时间组织全面调查,经查实该矫正对象不在本辖区居住或不适合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及时转寄相关材料,或函复相关社区矫正机构,以确保该矫正对象不脱管、漏管。
(二)衔接和管控一体化。一是提前介入。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有关审前调查的规定,对公、检、法、监狱等部门要求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罪犯进行审前调查的,认真组织有管辖权的司法所对其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以及居住地居委会的意见等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形成书面评估意见,及时反馈。通过审前调查提前介入管控,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预防工作。二是无缝对接。在收到矫正安帮对象相关法律文书后,如果其尚未离开监(所),便及时组织辖区司法所协调家属及社区代表将其接回,充分落实无缝对接,最大限度实现衔接和管控一体化。
(三)管控和服务一体化。根据市司法局的工作要求和新区综合办工作部署,为确保管控到位,新区综合办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走访矫正安帮对象,并不定时地进行电话联系,加强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家属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大力支持。如6月中下旬,综合办组织公明、光明司法所积极开展矫正对象家访活动,深入每个社区矫正对象家里,通过与矫正对象及其家属沟通,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求,并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充分实现了管控和服务一体化,取得了良好成效。
(四)管控与教育、挽救一体化。以社区矫正“刑罚人道主义”指导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做到“应管尽管”。新区综合办接到新疆沙湾县司法局转来的社区矫正对象姚某(系未成年人,因上学需要转到该辖区接受社区矫正),在办理了入矫手续后,却因其就读学校校舍建设尚未到位等原因,整个矫正期限需要在位于罗湖区内的另一学校就读。根据居住地管辖的相关规定,姚某已经不再符合由新区综合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条件,但是考虑到其个人成长、发展的需求,在多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将其相关材料退回新疆沙湾县司法局的消极应对措施,而是积极协调其就读学校、班主任,经过多次沟通,终于取得其班主任的理解与支持,答应与公明司法所签署委托监管协议,由其班主任协助开展日常矫正工作,同时安排专人跟进帮教,确保社区矫正管控与社区矫正对象自身的持续发展一体化。
(五)实体监管与网络监管一体化。积极推进矫正安帮信息系统网络监管设备建设,及时组织各司法所将矫正安帮对象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一度将该项工作保持在各区前列,有效落实了矫正安帮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了矫正安帮对象实体监管与网络监管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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