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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呼吁完善我市人民调解法规破解可操作性难题

来源: 日期:2012-10-2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我市今年5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一线调解员反映,经过5个多月的实践,该《办法》在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调解程序等各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但仍然存在着内容简单不全面、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在高效化解基层民间纠纷、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中发挥出更大、更深远的积极作用。为此,专家学者和基层调解组织提出了三点立法建议:(一)提升人民调解专业化水平。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优先选派或者聘任具有专业技术资格和知识的人民调解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并排除非法定调解组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干扰,以适应人民调解工作向专职化、专业化方向深化发展的要求。(二)完善人民调解程序。根据纠纷的性质和特点,设置人民调解诉前前置优先管辖程序,以体现调解优先原则;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询问权、委托调查权、行政处罚建议权、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建议权;对于多个人民调解组织同时受理同一纠纷的,由最先受理的调解组织负责调解,以解决纠纷调解管辖权“冲突”问题。(三)强化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方式。人民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经利害关系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督促当事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需要相关单位协助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相关单位可以协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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