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到位,罗湖区司法行政系统以人民调解“五化”为目标,推进该区人民调解工作质与量的同步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组织建设网络化。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先后设立了不同类型人民调解组织,真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构建了区、街、社区“三级网络”,探索建立了道路交通、医患纠纷、劳动争议、商贸消费等区域性、行业性和联合性调解组织,形成了“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二)队伍建设专业化。一是优化人员结构,建立调解员后备人才库。坚持高标准选人,聘请懂法律、有威望、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调整充实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倡导法官、公证、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指导员,积极推进专业调解员队伍建设。同时,在社区广泛摸排,将法律素质高、参与意识强的相关人士纳入调解员人才库,确保队伍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加强学习培训。通过邀请专家开展调解专题讲座,派遣调解员外出培训,表彰“金牌”及“十佳”人民调解员,打造调解精品案例,采取“个案解剖、以案施教、现场模拟”等方式,全方位提高调解员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提升专业化水平。
(三)调解工作制度化。坚持先行先试,全面清理现有制度,强化制度的废、改、立,修改完善了矛盾纠纷常态排查调处、重大矛盾主动介入、疑难纠纷联合调处、情况收集、信息报送、应急处理、档案管理等系列制度,建立起各类调解组织工作责任纪律和工作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质量管理标准化。一是把握调解组织、调解员主体资格合法。坚持调解组织依法设立,成员依法产生,调解员按程序考核录用、培训上岗。二是调解过程公正。从申请受理登记、调查询问、主持调解、协议签订、履行与回访、资料收集整理到结案,整个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平等自愿、不违背法律、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贯彻落实。三是调解文书规范,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人民调解文书,口头调解的纠纷也应进行记载;四是统一档案管理标准,做到资料收集及时齐全,整理规范;五是严格质量审查,统一案件质量审查标准,由区司法局组织人员成立案件质量审查小组,对人民调解案件进行质量检查。
(五)指导服务精细化。一是明确指导服务主体。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区法院相关庭室对驻挂社区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司法所具体负责管理辖区人民调解工作。二是确立调解服务内容。成立质量指导小组,开展案卷评查,包括案件程序是否规范,办理案件是否合法,调解文书和档案是否完整,调解中是否存在作风和方法上的问题,个案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兑现等。
附件下载: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