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健全风险预防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的工作指导,要求法律援助律师高度重视群体性案件,积极做好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对涉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可先行介入,后补办审批手续,确保群体性案件的当事人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是充分落实各项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在法律援助处办事窗口新增一块宣传栏,将所有法律援助律师的姓名和所在单位予以公示,方便受援人了解律师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审批工作流程,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尽量做到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察、审批、指派律师等规定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办事效率;建立“不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申请法律援助逐级审批制度”,对信访局转到法律援助机构的涉及社会稳定,但当事人经济状况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请示局领导并得到批准后,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合法理性维权;健全异地办案协作机制,适应农民工异地就业的特点和维权要求,互通了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让受援助人不需要两地跑,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受援助人的维权成本;建立“法律援助+心理辅导”介入机制,在实施法律援助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
三是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在办理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案件时,对案情简单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引导当事人采取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尽可能争取以最少的投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是采取系列措施,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监督机制,通过请当事人、仲裁员、法官填写《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反馈表》,电话回访当事人,工作人员听庭、审查案件结案材料等方式,对律师办案情况进行监督。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涉案人数多、群体性、敏感性、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实行集体讨论、重点督办制度。创新性推出接待笔录制度,即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待符合法律条件的当事人时,做一份接待笔录,在接待笔录中告知当事人律师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避免个别律师既领取了办案补贴,又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询问当事人就同一案件是否曾经申请过法律援助,避免个别律师为多拿办案补贴而调换代理二审案件的可能性(律师二次代理同一案件,补助减半);要求律师在笔录中列举当事人就此案件可以提出的全部诉求,避免个别律师因思考不全而漏提诉讼请求,损害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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