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准确把握罪犯的减刑幅度、推荐减刑的时机。经过长期的比较研究,深圳监狱二监区摸索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一般规律,相对准确的把握了罪犯减刑的时机。在提请减刑的环节上,监区加强了对罪犯余刑的审核,努力实现申报减刑的罪犯将余刑一次性减完,减少因减刑而造成的短刑犯。
二是规范了减刑的考核内容,丰富了考核的形式。监区通过笔试,面试、日常考核记录等形式,把改造歌曲演唱、改造应知应会、礼节礼貌、内务卫生和劳动改造表现等纳入考核范围,加强了对申报减刑罪犯的考核力度。通过规范化的考核机制,纠正了以往罪犯在改造上只重视劳动改造成绩的“偏科”现象,倡导罪犯全面改造和诚信改造。
该项机制推行以来,二监区罪犯在减刑裁定宣告日的释放率由以往的40%左右提高到66%;最后一次减刑的罪犯减刑后剩余刑期在2个月以上的比例从17.4%下降为零,初步形成了减刑假释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的良性互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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