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田区人民法院联合区司法局先后出台了《福田区人民法院、福田区司法局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福田区人民法院、福田区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福田区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驻法院人民调解室也正式挂牌运作,标志着该区人民调解工作又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层次,意味着今后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除起诉外,又多了一种选择途径——到驻法院人民调解室接受调解。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将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人民调解方式先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由人民调解室调解,并在《人民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移交人民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立的,双方自行签订调解协议或根据当事人要求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其中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应当事人要求,法院审查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书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将在5日内出具民事调解书,且不收取案件受理费。调解不成立的,再由法院立案受理。同时,驻法院人民调解室亦可接受法院委托或邀请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进行委托调解或协助调解。
《若干意见》则对该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做了进一步规范:凡在福田区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驻法院、派出所、交警大队、劳动局、医院调解室主持下,矛盾纠纷当事人纠纷调解成功,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且自愿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且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福田区人民法院与区司法局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既可以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公信力,又可以简化当事人的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缓解法院审判压力,节约诉讼成本,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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