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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注重机制创新切实把法律援助办成政府责任

来源: 日期:2009-11-2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法定责任。近年来,市司法局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不断加强法律援助的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扩大援助覆盖范围,不断推进服务方式创新,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地建立起了应援尽援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是实行低门槛制度。目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深圳居民均可申请法律援助,申请门槛为全国最低;同时,建立了根据深圳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的动态机制,低门槛制度让更多的市民享受到法律援助制度带来的便利。据统计,2009年1-10月份,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5,718宗,同比增长59.14%。二是实行更广泛的受理范围。目前,国内多数省市的法律援助范围仅限于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国家赔偿等7类案件。但《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只要符合本市经济困难标准,不限案件类型,均可申请法律援助。三是受援人可以享受更多权利。即受援人在法律援助中,有权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缓收、减收或免收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等;在案件办理中,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勘验、评估、审计时,有权获得相关费用的减免缓收等。四是创新推出了辅助性法律援助制度。即将家庭经济状况高于受援标准,但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水平的“夹心阶层”,同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辅助计划受援人在获得赔偿后,必须交纳一定费用,用作其他困难群众的维权经费。辅助计划制度的设定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让更多的百姓打得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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