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罗湖区司法局立足法律援助机构“扶危济困、化解矛盾”的基本职能,按照“人民调解前置、法律援助后援”的工作原则,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两项业务职能紧密“捆绑”,在不增加人员和工作经费的前提下,多举措化解辖区民间纠纷。一是建立援助与调解互转机制,畅通化解纠纷的渠道。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民间纠纷,由受理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给符合法律援助标准的当事人发转介函,转由区法律援助处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依法维权;区法律援助处对于符合援助条件但可能通过调解结案或不符合援助条件但愿意调解的援助申请人和咨询人,通过发转介函的方式,转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二是强化法律援助化解纠纷的功能。区法律援助处鼓励办案律师尽量居中调解结案,争取通过非诉讼手段解决矛盾纠纷。三是把法律援助业务与交警大队的调解业务紧密衔接起来。对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区法律援助处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四是把法律援助业务和法院的调解业务紧密起来。法律援助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案件在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或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调解的过程中,办案律师积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尽量促成当事人调解结案,减少当事人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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