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罗湖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成立后,罗湖区司法局与区人民法院多番沟通,以“四个对接”形成合力,实现诉调平稳、无缝衔接。一是实现场所对接。区人民法院为人民调解工作室准备了办公用房,并配备了必要办公设施。区司法局按照调解组织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保证人民调解室身在法院却处于中立的地位。二是实现人员管理对接。在此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罗湖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两方形成统一招录标准后,共同组织考试和培训后上岗服务。人员实行双线管理,日常管理由法院负责,业务指导考核由区司法局负责。三是实现业务对接。针对诉调对接中必然出现的文书格式及制作、法律适用以及工作方式和制度等问题,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按照调解组织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对工作制度、工作范围、调解程序和文书制作等重要环节作了调整,使调解工作更加规范实用。四是实现效力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在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且当事人要求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情况下,由法院审查立案后,直接制作民事调解书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实现减免案件受理费的优惠政策。此举实现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司法文书的效力衔接,并在一定意义上赋予了调解协议书强制力和执行力,提高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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