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首宗因工作纠纷致人轻伤的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案由西丽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犯罪嫌疑人确有悔过表现,并主动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被害人也考虑双方的同事关系且一贯相处融洽,谅解并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或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西丽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区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今年2月,南山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节省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并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办法》。办法所称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将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其中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该案是南山区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大调解”工作,创新大调解工作形式的又一具体体现,是我省继珠海之后的第二个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创新作法的城市,也是南山区首宗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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