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少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着劳动权难以实现,无稳定收入来源,从而导致回归社会难甚至重新犯罪的问题,对和谐社区建设产生消极影响。(一)政策法规限制。现行政策法规对限制一定劳动权利的社矫人员未在最低生活保障、劳动报酬和缴交养老保险权利上予以明确规定,难保障其应有的劳动权益。(二)“有色眼镜”难摘。由于传统观念的局限,一般企业往往认为社区矫正人员与狱内罪犯一样具有品格瑕疵,不愿提供就业岗位。(三)政府扶持不到位。协助社矫人员就业的相关部门未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缺乏就业扶持的具体政策和岗位。建议:一是有关部门可在特定单位建立监外犯罪接收点,在一定期限内为社矫人员开辟特别工作岗位,作为回归社会的过渡。二是积极推荐社矫人员参加各类政府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创造再就业的基础条件。三是对家庭贫困、收入低下、存在就业困难的社矫人员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保证其狱外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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