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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问,让你了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四)

来源: 日期:2020-01-3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经过前面几天推送的30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相信大家明白了疫情期间进行人员隔离,阻断传播途径,销售假药、劣药等,不仅仅是单纯的卫生医疗问题更是严肃的法律问题。今天继续为大家带来第31到40个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3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2.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作虚假宣传,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33.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5.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36.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7.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38.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利用突发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39.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0.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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