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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30269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 日期:2023-10-2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谢兰军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设立个人破产援助资金的建议》(20230269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有关汇办意见,结合我市开展个人破产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情况,提出以下办理意见:

  一、设立个人破产援助资金的必要性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我市已构建起“法院审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现代破产办理机制。目前,我市尚未设立个人破产援助资金。正如您的建议中所提到的,设立个人破产援助资金,既是强化个人破产管理人的履职保障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我市改革任务,进一步优化我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措施。其必要性和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保障个人破产办理质效及改革可持续发展。依据《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管理人作为四位一体现代破产办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个人破产事务执行者和个人破产程序推动者。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直接影响到个人破产案件的办理质量。随着个人破产改革工作的推进,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步增加,“无产可破”案件的数量也不断攀升,破产费用保障机制的缺位导致管理人在办理案件中付出的劳动和工作成本无法得到保障,长此以往会极大地挫伤管理人的履职积极性,将造成管理人出现履职意愿降低、履职不尽责的问题,无法保证个人破产案件的办理质量,不利于我市个人破产改革试点行稳致远。

  二是有利于推进个人破产程序有序运转。相较于企业破产案件,个人破产案件具有债务规模通常较小、受偿财产有限的特点。根据深圳中院的数据,自《条例》实施以来,申请破产的债务人负债规模多数集中在200万元以下。从债务人财产规模来看,在深圳中院依法立案审查的个人破产申请中,债务人申报的财产大多数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生活较为困难。由此可见,个人破产中的“无产可破”案件占比较高,尤其是在破产清算案件中普遍存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而解决上述问题是推进个人破产程序的有序运转的关键。因此,有必要设立个人破产援助资金,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并协调多方力量共同投入纾困资源,不断完善个人破产制度配套实施保障。

  三是有利于高效解决社会问题。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属性之一就在于保障自然人市场主体依法退出并对其实施救济,其基本的价值导向是,对于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其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如果缺乏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及配套机制对债务人加以拯救,那么必然会导致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用于提供社会保障,进一步加重社会负担,不利于激发市场经济活力。因此,设立个人破产援助资金,强化个人破产的配套机制保障,是多措并举地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促进市场主体实现经济再生,从而减轻社会负担的重要举措。

  二、下一步计划

  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的保障是个世界性难题,国内外通常采用设立公职管理人或直接使用财政资金保障等方式解决。当前,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署”)不具有公职管理人职责,无产可破案件由社会管理人机构办理。在不具有公职管理人职能情况下,为解决“无产可破”案件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市破产署正在研究推动设立个人破产援助资金。一是积极开展实地调研考察工作,就有关制度研究过程中碰到的疑难问题,组织赴江浙地区、香港地区等实地考察,调研“无产可破”案件破产费用保障的实践情况及先进做法,为后续起草相关配套制度提供经验参考;二是在深入调研各地做法基础上,认真梳理、研究、借鉴域外及国内其他地市有关破产援助资金(基金)的制度,为后续起草相关配套制度打好基础。

  下一步,市财政局、市破产署、市中院等单位将共同研究设立个人破产援助资金有关事项,研究制订符合我市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特点及实际需求的破产费用保障制度。市破产署也将继续着力完善个人破产的各项配套保障机制。

  感谢你们对我市个人破产案件办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深圳市司法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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