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兰军、曾滔、曾常青、王希耘、王志国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关于创新推动破产事务高效办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深中法发〔2022〕16号)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根据有关工作安排,我局为《建议》的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为汇办单位。我局高度重视相关工作并与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等进行了认真沟通、深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破产企业注销事务办理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打通企业注销瓶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于2020年、2022年、2023年分别形成或者发布了《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商纪要》《关于创新推动破产事务高效办理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关于落实<关于创新推动破产事务高效办理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有关企业商事登记事项办理工作的意见》,就破产企业注销事务办理问题予以明确:管理人持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申请破产企业注销,民事裁定书载明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企业未注销、股东股权被质押或冻结、企业商事登记被冻结等情形不影响办理企业注销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破产注销材料清单收取材料,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此外,市市场监管局也表示,未来将进一步加强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认真落实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推动化解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的难点堵点问题,为深圳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二、关于推动健全破产档案管理机制
为规范我市非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加强对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的监督指导,市档案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于2023年6月联合印发了《深圳市非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指引》(以下简称《档案处置指引》),进一步完善了非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细则。一是《档案处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委托档案寄存、整理、数字化加工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管理人委托档案服务企业开展档案寄存、整理、数字化加工等工作属于市场行为,不宜由我局破产事务管理署直接指定受托单位。据了解,目前市档案局已经梳理我市开设有档案寄存业务的档案服务企业清单并提供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供各管理人选择。二是《档案处置指引》第八条规定:“破产企业档案的整理、保管、数字化加工、移交、销毁等工作所需费用,应当纳入清算或破产费用范围,保障档案处置工作有序开展......企业无产可破的,经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认定,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所需保管费用可以从破产援助资金中支出”。在具体个案办理过程中,管理人可以依法提请人民法院确定,将档案保管费用纳入破产费用中予以保障。
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深圳市司法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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